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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时间:2019-06-10      来源:


内蒙古开发区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本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民发[2014]16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 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内蒙古开发区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按会员的性质,本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各级开发区、园区会员单位:

1、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万元

2、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万元

4、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万元

5、常务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万元

6、理事长、秘书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万元

(二)企业会员单位

1、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0.3万元

2、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0.6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万元

4、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万元

第四条 会费计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之前。新入会的会员在正式加 入协会之曰起1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五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主要用于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 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由协会的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九条 协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