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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01-16 来源: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把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引领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现就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调整整合步伐
(一)优化工业园区布局。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保留1个工业园区,经济实力强的旗县(市、区)可保留2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对超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合。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工业园区。
(二)科学确定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园区发展,每个工业园区重点打造1至2个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水平。每个工业园区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各地区要及时开展规划修编调整,确保工业园区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健康发展。
(三)鼓励合作共建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合作办园模式,各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不符合本地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鼓励推荐至其他工业园区。项目落地后形成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可按照双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发达省(区、市)共建产业园区。
(四)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效益指标为重点的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见附件1)。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原则上按照产业链配套要求就近整合到所在旗县(市、区)或盟市其他园区。对因园区整合需要搬迁的企业,在厂房建设上给予支持。
二、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五)加快“僵尸企业”“僵尸项目”处置。对停产停业两年以上,不具备偿债能力,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五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三年100%及以上的企业,采取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出清,或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推动实现转型发展。对已批准而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限期收回已配置的要素指标。
(六)强化园区环保约束。严格执行环境准入门槛,依法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等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将能耗1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对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落后产能予以淘汰。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2020年完成整治任务。
(七)提高园区产业准入标准。提高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化、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准入条件,原则上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加强产业转移引导,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向工业园区转移。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中不包含化工行业的,一律不得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八)调整完善现行电价政策。依据下游加工转化比例、转化规模确定对上游产业的电价优惠幅度,加大下游加工转化产品电价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上游企业延伸发展下游产业。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标准的,通过适当提高电价措施,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特色产业园区或“园中园”企业可采取打捆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三、提升工业园区创新发展能力
(十)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深化战略合作,围绕主导产业建设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力争使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都有技术创新中心,优势特色产业都有面向整个行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对企业自己研发和引进的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将通过投资补助或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四、增强工业园区承载能力
(十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发展支撑能力。继续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供热、渣场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十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政府专项债券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专项债券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规模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
五、加快转变工业园区管理职能
(十四)明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能定位。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的社会管理等职能,强化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经济运行等功能,增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市场化机制,引入专业企业承担园区管理机构的建设规划、招商管理职能。
(十五)严格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要体现精简高效管理特点。依据工业园区经济规模,合理划分园区类别,确定园区管理机构规格和编制等事宜,并实行动态调整。
六、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十六)提高工业园区管理服务效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下放或授权给工业园区。对园区范围内涉及公共属性的环评、安评、水资源论证、地震影响评估等审批事项,由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后免费提供给该区域建设项目使用。工业园区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项目代办制,最大限度缩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限。
(十七)建立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分级包联机制。对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100至50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工业园区,投资额50亿元以上、10至50亿元、10亿元以下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包联,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和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十八)持续推进“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企业制度。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按月调度、按季度汇总,分级分类推动解决项目开工手续不完善、政策落实和承诺兑现不到位、融资难融资贵、用工需求等方面的问题。
附件:1.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2.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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