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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和 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 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2-09-15      来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和

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

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呼开管发[2016]4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文件精神,鼓励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发展,实现研发创新、技术创新、材料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品牌创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产业化,推进“创新型”园区建设,结合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中国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发展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鼓励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

第二条  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军创业,享受国家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国家级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和各类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需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家评审组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召开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依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开发区按其贡献,第一、二年奖励80%,第三至第五年奖励50%,特别重大的还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企业,经评审,开发区按其贡献,第一、二年奖励80%,第三至第五年奖励50%,特别重大的还可一事一议。

第六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国家“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人才,予以50万元人才创业资助;自治区“草原英才”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予以30万元人才创业资助;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优秀人才,予以10万元人才创业资助。标准从高,不重复资助,享受创业资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代扣代缴。

第七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凡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企业的,其研发项目经审定属国际领先的,予以10-2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研发项目经审定属国内领先的,予以5-1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第八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且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入中试和产业化阶段的重点项目,予以5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扶持资金。

第九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给予发明专利申请费补贴2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补贴1000元/项。

第十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创新创业企业,将优先为其申报各级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和科技项目创新计划。

第十一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创新创业企业,所租用的办公、科研用房,租金按1元/平方米/天收取,用房租金差价由开发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月予以补贴。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创业苗圃,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工位服务。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开展不同阶段的投资业务。开发区财政每年预拨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设专项资金2000万元,至2020年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额为1亿元。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入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创新创业企业邀请国内外专家和创业导师来园区进行专项培训教育,予以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审计会计、法律咨询、科技咨询、项目工程咨询、环评、能评等优惠的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军创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其提供优惠的专家公寓服务。

第十七条  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国家级、内蒙古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按“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扶持政策,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凡入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园区企业,已享受本规定的将不重复享受开发区所制订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条款。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