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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15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部企业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具体认定标准见《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标准

(一)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

1.购房补贴。对在我市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总部大楼办公场地的(购买面积不低于1000㎡),给予5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租房补贴。对租赁我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3.其他奖励。运营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参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二)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我市的总部企业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质量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自治区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总部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关键配套项目,根据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退还奖励资金。

1.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资金扶持的;

2.申报企业违背承诺,参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八条执行。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要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四)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四、政策兑现

经认定后,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3)、《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4),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统一审计、复审并公示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2.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3.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

4.企业责任承诺书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机制。

第三条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呼和浩特市,不改变其在呼和浩特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六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呼和浩特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呼和浩特市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

(二)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对其负有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至少有1家在呼和浩特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30%以上。

(三)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在呼和浩特市设立的综合型总部。

(四)未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50万元以上。

2.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800万元以上。

3.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5.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6.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7.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50万元以上。

8.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9.其他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呼和浩特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实行统一核算,在呼和浩特市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

(二)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对其负有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至少有1家在呼和浩特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

(三)属于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即符合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规定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呼和浩特设立的功能型总部;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呼和浩特设立的功能型总部;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在呼和浩特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未符合以上规定但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

1.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2)。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报告。

4.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或现驻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5.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8.其他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材料。

9.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4)。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呼和浩特市,不改变在呼和浩特市的纳税义务。

10.企业信用报告复印件。

备注:

1.上述文件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

3.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二)审核

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三)公示

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通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由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审核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附件3 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

附件4 企业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向呼和浩特市政府郑重承诺,申请认定及认定后申请扶持政策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我单位注册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呼和浩特市,不改变在呼和浩特市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约,将全额退还呼和浩特市政府给予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接受惩戒。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